关于开展2020年“宪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29日   发布单位:监察审计处   

  

各处、室、系(学院)、部,图书馆,网络信息管理中心:

为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推动全校师生学习宣传宪法,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根据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市普法办的要求,现就我校开展2020年“宪法宣传周”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11月30日——12月6日

二、活动主题

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 大力弘扬宪法精神

三、重点宣传内容

重点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特别是关于宪法的重要论述;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

四、具体安排

一)开展“学宪法 讲宪法”网上学习活动

马克思主义学院、学生处(团委)、各系要充分利用各自的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平台,加强组织部署,明确落实举措,细化分工责任,引导广大学生积极参加第五届全国学生“学宪法 讲宪法”网上学习和“宪法小卫士”行动计划(全国青少年普法网:http://qspfw.moe.gov.cn/),着力提升学习和考试参与率,力争学习教育广覆盖、见实效。(责任部门:马克思主义学院、学生处(团委)、各系)

(二)开展第七届国家宪法日“宪法晨读”活动

  1、 2020年12月4日(周五),上午8:50-10:30。学校根据广东省厅要求,在行政楼二楼会议室设立分会场观看教育部“宪法晨读”直播并组织“宪法晨读”活动,参会人员为学校领导及师生代表(马克思主义学院和各系分别派1个教师代表和3个学生代表)。(责任部门:监察审计处、党政办、马克思主义学院、各系)

  2、“宪法宣传周”期间,马克思主义学院和各系组织第一、二节有课教师开展学生宪法晨读活动(宪法晨读内容见附件),有上网条件的教室或于12月4日(周五)9:05-9:30通过全国青少年普法网(http://qspfw.moe.gov.cn/)收看网络直播,同步跟读。(责任部门:马克思主义学院,各系)

五、工作要求

一)各责任部门要将组织开展“宪法宣传周”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部署落实。

 要健全相关保障机制,充分发挥思政课程和课程思政主渠道作用,着力加强体验式实践式教学,切实提升宪法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推动宪法教育有机融入升旗仪式、主题班会、社团活动,着力培育学习宪法、尊崇宪法的校园法治文化,努力营造宪法学习宣传教育的良好氛围,推动宪法真正走入广大师生干部的日常生活,让“每一天都是宪法日”。

(二) 各责任部门认真梳理活动开展情况。
   马克思主义学院及各系于12月417:00前将参与“宪法晨读”活动学生人数、主要做法及活动配图报送监察审计处邮箱:jc3782823@126.com监察审计处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做好总结材料报送工作。未按要求落实的部门,学校纪委将在活动结束后进行通报。
 
附件:宪法晨读内容
 
 
 
                                                                    监察审计处
                                                                  2020年11月29日

附件

宪法晨读内容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