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定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16日   发布单位:监察审计处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内部审计工作,保障教育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广东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实际,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内部审计是学校各部门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其目的是促进学校内部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加强廉政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学校的改革发展服务。 
                                    第二章 组织和领导
第三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是在校长直接领导下,依据有关法规、政策,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的规章制度,对本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校长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广东省审计厅广东省教育厅审计室、云浮市审计局和云浮市教育局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四条 校长对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健全内部审计工作领导机制,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二)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审计室必要的处理、处罚权;
    (三)定期或不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审计室的工作汇报;

(四)及时审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书、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督促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执行,支持审计室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五)为审计室和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和工作条件;保障审计室和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专业职务评聘、待遇和后续教育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六)对审计室和审计人员取得显著成绩的,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三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学校设立审计室,与纪委办公室、监察室合署办公,负责本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学校保证审计人员的编制,配备专人员,形成合理的专业、知识年龄结构并保持相对稳定可根据工作的需要聘请适合做审计工作的特约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

 审计室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除涉密事项外,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遵守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第四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审计室和审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学校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二)对学校财务预算经费的分配管理、执行情况及决算进行审计;
(三)对学校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审计;

(四)对学校专项教育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进行审计;
    (六)对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大宗物资采购项目进行审计;

(七)对学校重大经济合同、协议的签订和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学校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九)对学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进行审计;
(十)协助学校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一)其他需要监督审计的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室对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组织或实施专项审计调查只对学校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调查结果。
第十二条 因时间紧、审计人员不足等原因无法按期完成审计任务时,学校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领导批准,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临时聘请校内外有关专家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对审计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以及实训室建设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项目,原则上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审计费用由学校提供经费支持。学校各系、部门若有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事项,应事先征求审计室的意见。
    第十四条 审计室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提供预算、决算、会计报表等财务资料,以及会议纪要、合同(协议)、计划总结等有关文件、资料(包括财务或非财务电子数据);     

(二)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要求被审计部门和人员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
    (三)审查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有关计算机系统和电子数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勘察现场实物;
    (四)参与制定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五)参与学校经济政策、预算、收费、科研等财经工作的会议,召开与审计工作事项有关的会议;
    (六)向领导反映情况和提供信息,提出改善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为领导的决策提供参谋;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学校领导同意,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校领导批准,有权暂时封存有关资料,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九)提出改进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对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执行内控制度好的部门和人员提出给予表彰和奖励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有关部门和人员提出纠正、处理建议,对严重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部门和人员提出移交纪检、监察、人事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十)对经学校领导批准的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实行后续审计;
    (十一)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内审机构反映。
    第十五条 审计室可以使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内部审计的审计结果经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审计室根据上级内审机构及学校领导的要求和部署,结合本学校工作实际,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学校领导批准后组实施。
第十七条 经批准的审计事项,应于实施前,组成审计小组,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审计前3日向被审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常规项目审计按制度规定报送审计纸质资料,不再另行下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九条 审计小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部门意见,被审部门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小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条 审计小组组长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本学校领导审定。根据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学校领导批准的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被审部门和有关部门必须执行。审计室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部门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整改措施和取得的效果。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事项结束后,按规定建立审计档案,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章 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室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理或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等建议,报学校领导批准处理
    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本部门或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1.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漏国家秘密和被审单位秘密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10日为自然日。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6年印发的《罗定职业技术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同时废止。在执行中,如有与国家新颁布的有关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规为准。